元朗酒樓爆炸獲撤控 倉務員申請訟費被拒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0/03/31 20:1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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元朗酒樓爆炸獲撤撤控罪,倉務員申請部分訟費被拒,案件押後至4月14日在區域法院再訊。(資料圖片)

去年11月,警方疑於1名38歲貨倉職員所居住及工作的元朗貨倉內搜出5桶汽油等,以及在附近停車場搜出4枝汽油彈等,同時他亦被指與10月中於‪元朗一酒樓外‬發生的爆炸事件有關。涉案貨倉職員早前被控刑事損毁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等3罪,案件今(31日)於屯門裁判法院再訊。控方申請撤銷刑事損毁罪,並修改另外2罪,被告一方申請部分訟費被拒,案件押後至4月14日在區域法院再訊,被告還押候訊。

被告吳偉豪(38歲),報稱貨倉職員。控方今撤銷1項刑事損毁罪,控罪指他於2019年‪10月14日‬在‪元朗好順泰大廈‬「喜尚嘉喜宴會廳」及「百樂門宴會廳」地下共用入口損壞該處地毯。

控方另申請修定其餘控罪,新修訂控罪為1項管有攻擊性武器,控罪指被告於2019年11月2日在元朗橫洲福喜停車場外攜有4枝載有汽油的玻璃樽。另1項修訂控罪為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,控罪指被告於同日在横洲順通貿易公司貨倉內管有5桶約100公升汽油、2個內有汽油的玻璃樽、漏斗、2個卡式石油氣罐等,意圖用以摧毀財產。

辯方申請索取被撤控控罪所涉的三分一整體訟費,並指控方除提供案情撮要外,由始至終未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被告如何使用涉案汽油。控方則指,根據案發地點附近閉路電視片段,拍攝到被告於人群中正湧往事發地點,期間突然發生一下爆炸。

裁判官指閉路電視拍攝到被告在人群中,及後發生爆炸,被告自招嫌疑,駁回被告申請。被告續就餘下控罪還押至4月14日,轉介至區域法院再訊。

記者:林欣樂